呼伦贝尔学院章程
  发表时间:2019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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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2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2

第三章    教职工·····················5

第四章    学生与学员···················7

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9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18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21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21

第九章    学校标识····················24

第十章      ······················26

 

 

 


 

 

呼伦贝尔学院的前身是始建于1958年的呼伦贝尔大学,1977年恢复本专科招生,1992年,由原呼伦贝尔盟教育学院、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呼伦贝尔盟分校、呼伦贝尔盟管理干部学院、海拉尔师范专科学校合并重新组建成立呼伦贝尔大学。1997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成立呼伦贝尔学院。2000年后,又有原海拉尔蒙古族师范学校、呼伦贝尔盟商业学校、呼伦贝尔盟城建职工中专、内蒙古工程技术学校四所中等专业学校并入。2003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晋升为本科院校,2011年通过了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16年,学校入选国家“十三五”应用型本科产教融合工程百所院校。

学校充分利用毗邻俄蒙的地缘优势,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俄罗斯、蒙古国多所高校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实施开放办学。围绕北方民族历史文化打造特色文化品牌,积极服务社会和推进区域文化的传承创新。学校全面推进转型发展,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秉承“以人为本、依法治校、改革创新、服务地方”的办学理念;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教学、科研、文化传承与创新、社会服务”并重,实现“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调发展;按照科学定位、转型发展,立足地方、特色发展,差异竞争、错位发展,质量兴校、内涵发展,民主管理、和谐发展的建设发展思路,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奉献边疆的办学传统,不断提高本科教育质量。培养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强的本科层次应用型人才,将呼伦贝尔学院建设成民族特色、地区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呼伦贝尔学院,简称呼院,蒙古文名称为英文名称为HULUNBUIR 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为HLBRU。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学府路83号。

第四条 学校网址为http://www.hlbec.edu.cn。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肩负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使命,服务呼伦贝尔市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 学校坚持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按照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要求,培养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强的本科层次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呼伦贝尔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实际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八条 学校主要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依法授予相应学位。积极争取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专科教育。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举办者为内蒙古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实行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办学体制。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托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它职能部门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法规情况。

(二)委托专业机构或相关组织定期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三)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章程办事。

(四)审核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聘任方案。

(五)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六)审定学校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者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校办学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二)保障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将学校发展建设纳入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确保学校的办学条件达到国家标准,确保教职工收入逐步提高。

(三)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学校情况汇报,掌握学校发展情况,及时解决学校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支持学校自主依法办学,包括自主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五)支持学校根据实际,按照国家、自治区以及呼伦贝尔市有关规定,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等。

(六)及时受理学校需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实际,自主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整专业招生比例。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实际,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五)依法自主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开展交流与合作。

(六)依法依规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法实施对教职工的奖励或者处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的有关规定,评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调整教职工的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增长。

(六)遵守国家收费制度,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完善学校内部监督体制和机制,实施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八)定期向举办者报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工比例,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工岗位。

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其中教师面向全国招聘。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

学校依据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教职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晋升、降级、流动、确定绩效工资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实行分级管理。

(二)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资标准和任职条件,实行竞聘上岗。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

第十六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学校依法建立各类惩处制度,对违法违规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惩处。学校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依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实行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绩效优先的薪酬制度。

学校建立困难教职工救助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的基本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乎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任命、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六)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中国共产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勤奋工作,为人师表,尽职尽责。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尊重和维护知识产权。

(四)接受考核和监督。

(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务,关心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珍惜学校声誉,营造和谐的校园氛围,维护学校利益和学校及社会稳定。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在职人员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职。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保护教职员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保障离退休人员权益,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倡导离退休人员关心参与学校事业发展。

第四章    学生与学员

 

第二十二条 学生是指按国家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正式注册并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依法依规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勤工助学等机会。

(五)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具有知情权,如有异议,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程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学校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以及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学生可依法申请组织成立学生社团、自愿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有权利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遵守学术规范,尊重和维护知识产权,维护良好学风。

(三)培养积极向上的学习、生活方式,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履行规定的义务。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备、生活设施和校园环境。

(六)树立感恩意识,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七)关心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珍惜、维护学校声誉,营造和谐的校园氛围,维护学校利益和学校及社会稳定。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建立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和退学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教育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

学校对学生实行学年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对学生评先评优和进行奖励的依据。

学校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由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分别颁发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学业发展、就业与创新创业指导与服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创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勤工助学等活动,并对其进行培训、指导和管理。学校积极开拓学生就业渠道,并按国家要求及时发布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校授权相关部门对学生社团进行审查、受理和管理,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通过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设立校领导接待日等渠道,听取学生对学校建设发展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培训及其他类型没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呼伦贝尔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的工作,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以及应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要阵地建设、大额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重大事项,审议确定学校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审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监督党委重大决议和集体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使用,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宣传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深入传播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等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要求的大学文化建设,培育和弘扬大学精神,促进大学文化传承创新。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落实抓党建工作责任,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统一战线工作,部署落实统一战线工作任务,加强对院(系)统一战线工作的考核,建立校、院(系)党政领导干部联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制度。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切实解决师生员工实际困难。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

(四)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履行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学校的干部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六)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协调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校长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七)抓好学校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按规定组织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格党内组织生活会制度。组织检查指导院(系)党组织工作。

(八)召集和主持学校党委会(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会议,代表党委会(常委会)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九)代表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作抓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述职。

(十)完成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呼伦贝尔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是学校党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行使党代会职权。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呼伦贝尔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规定的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计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把师德规范融入人才引进各环节,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会(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制定和实施教学、科研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所属单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推动落实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按照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行政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通过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校务公开制度。凡属重大事项,均实行民主决策和责任追究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之外,重大决策事项及执行情况,均须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科研规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审定学术纠纷、学术道德等重要事项,制定专业技术评聘、科研成果评价等标准。

(四)评定高层次人才岗位与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以及各类学术科研基金项目等事项的学术水平。

(五)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六)决定或审议学校授权认为应当提交决定或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七)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学风端正、学术造诣高、坚持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并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履职能力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名的奇数。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学院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候选人(特邀委员可由校长提名),由民主选举程序确定,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校主要领导原则上不作为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对会议所议重大事项,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置教学工作委员会。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从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出发,依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提出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并就有关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目标与定位的确定、人才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审定、年度质量报告、专业设置与建设等作出决议或提出意见。

(二)根据学校教学基本建设的发展规划,讨论、审议或决定教学基本建设(含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和教学管理制度建设等)规划与评估方案,并对具体实施给予指导。

(三)组织评审、推荐和鉴定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类教学奖励等。

(四)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五)审议学校投入的教学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六)讨论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教学督导、专业设置、教材建设、实践教学等专委会,在各自领域开展工作。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教风端正、教学水平高、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人选由各学院推荐或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十五人,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人数的三分之二。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定期召集会议。会议所议事项须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管理的相关文件制度、审议通过申报新增学位授予权的相关材料。

(二)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四)其他需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二十一至三十一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应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具有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席若干名。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通过表决的方式作出决定,重大事项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第四十一条 呼伦贝尔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行政工作报告和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

(二)听取学校年度行政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利益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听取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听取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按其规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领导机构,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及教职工代表,其中教师代表占多数,经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定期开会,一般每学年至少开一次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置工会。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工会为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呼伦贝尔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发挥其在思想引领、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及维护青年学生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组织、引领作用。

第四十五条 呼伦贝尔学院学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职能,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依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及其他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自主运营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设置党务管理、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决定其职责配置。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下设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制定学院管理条例,实施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五十条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管理权。

除有特别规定外,学校通过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定期评估学院的绩效。

第五十一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和年度教学质量报告制度。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决定学生的奖惩。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六)制定内部工作规则。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发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和毕业生创业就业工作。

(九)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就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二条 学院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党总支书记、学院院长、副书记、副院长。党政联席会议由总支书记召集。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根据议题内容分别主持会议。

第五十三条 学院党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决议,为学院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决定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党员干部的教育与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院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四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根据学校的规定和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与学生管理、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产学研合作教育、国际合作交流活动。

(三)组织制定学院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等学术与教学组织开展工作。

(五)负责学院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负责学院资产等管理。

(七)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教学工作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根据相应校级委员会的授权或者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级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级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

院长定期向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或调整学院。

第五十八条 学校独立设置的教学研究部、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等教学科研组织,可根据其性质不同,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赋予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九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措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定期予以公开,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学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

第六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具体管理。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实现“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学科研及师生员工提供学习、工作和生活服务保障。

第六十四条 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保证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体系,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学校采用多样性评价机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教育督导评价,同时也积极关注国内外各类社会组织、学生家长等对学校的综合评价。

第六十六条 学校肩负社会使命与社会责任,致力于服务地方。

学校借助学科、人才、科技、信息等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充分发挥思想库、智囊团、智力源的作用,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文化建设提供高水平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发挥教育功能,面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地区行业企业需求,利用市场办学机制和现代化教育手段,为地方提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及培训,提升在职人员素质,服务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开展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等方面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第六十九条 学校加强与俄蒙高校、研究机构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推进课程互通、学分互认、学位互授、教师互派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由学校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学校、企事业单位、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非行政常设咨询议事机构。

第七十一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咨询指导,促进科学决策。参与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等重要事项的审议,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为学校改革发展献计献策。

(二)推动协同创新,提升办学水平。推动校地校企校际合作,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项目研发、学生就业、师资培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实现合作共赢。

(三)扩大办学资源,支持学校发展。发挥理事及理事单位的积极作用,通过捐赠资金和教学科研设备、提供实习实训场地、设立奖励基金等形式,支持学校发展。

(四)帮助协调并解决办学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优化办学环境。

学校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原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七十三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含其前身及各个时期)学习或工作过时间超过3个月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含学校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士。

第七十四条 学校主动咨询、征求校友对学校重大改革发展的意见建议,积极向校友通报学校改革发展的有关情况,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信息咨询服务。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并对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及其工作机构,其宗旨是联络校友,交流信息,凝聚力量,增进友谊,拓展社会资源,为学校发展贡献力量。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分会。

校友会及其分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以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的图形为:

校徽方案采用圆形轮廓,以学校主楼为主体造型,气势磅礴,独具呼院特色。同时主体图形形似一座开放的大门,表明呼院开放办学,容纳百川的办学理念。四条半圆形曲线,述说着呼院由多校合并而成的过往,不仅深含“合”之寓意,也好似一道亮丽彩虹,象征历经风雨后的呼伦贝尔学院,将谱写崭新的华彩篇章。

展翅高飞的雄鹰图形,从视觉形象角度分析,与打开的书本相似,象征呼院师生在知识的海洋徜徉,更是与呼院校歌《勇敢的鹰》相互辉映,体现出呼院和呼院师生一飞冲天的豪情。学校主楼的造型形似字母“H”,雄鹰形似字母“Y”,巧妙的将“呼院”的拼音字母融合点明。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主要标识色为厚重且不失风格的湖绿色作为主色,极具独特性,称为呼院绿。容易使人联想到呼伦贝尔无边苍茫的草原,广袤苍翠的森林和澄净深沉的湖泊,表达出呼院对这方热土的深情厚谊。

第七十八条  呼伦贝尔学院校训:明德致和 笃学尚行。  

校训释义:明德:语出《礼记·大学》“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即大的学问,在于弘扬大的德行。德育为教育之灵魂,“明德”二字强调德育为先,以德立学,以德立身,以德立行。凸显知识之道,重在人文,为人之道,重在人品。

致和:语出唐·严维《奉和皇甫大夫祈雨应时雨降》“致和知必感,岁旱未书灾”,谓人事极其和顺。我校历史上经历了八校合一,多民族集聚,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融合、包容、和谐、团结的精神,这是学校发展的根本。

笃学:语出《论语泰伯》中有“君子笃于亲,则民兴于仁。”笃,有笃实、笃厚、真诚之义。笃学,勤学。强调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做学问,倡导师生除浮躁之气,杜绝急功近利的思想,坚定踏实、专心致志地追求知识、追求真理。尚行:语出北宋易学家邵雍《皇极经世书观物篇》“尚行,则笃实之风行焉。”强调不但要在认识上有所提高,而且要身体力行。要尊崇实践,脚踏实地,学用结合。

校训“明德致和 笃学尚行”,既传承了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中“大学之道”的精神,体现了我校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投身社会实践相统一的素质教育理念,又符合当今国家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先进理念。彰显了我校培养地方性、应用型人才的办学特色。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勇敢的鹰》

第八十条 学校校史起点:1958年成立的呼伦贝尔大学作为学校的校史起点。1958年9月10日为校庆日。

第八十一条  呼伦贝尔学院学校精神:艰苦奋斗 求是创新。

学校精神释义:“艰苦奋斗”,呼伦贝尔学院自创办以来,呼院几代人在办学条件极其艰苦的条件下,白手起家,克服各种办学上的艰难险阻,从无到有,初具规模。蕴含着呼院人自强不息、砥砺奋进的办学精神和呼院人发展高等教育,办大办强呼伦贝尔学院的梦想。

“求是创新”,倡导办学要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探索突破;要以扎实严谨的治学态度探索、认识和揭示客观事物的规律,对知识进行传承和创新。要不断更新知识理念,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新见解、新方法,创造新业绩。

 

第十章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